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县蔬菜产业发展中心(主管全县蔬菜工作的县政府直属部门)高标准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项目一期藤田田心蔬菜标准园等基地连体钢架大棚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1374.6万元 ,采购标的是100座连体钢架大棚。招标公告载明该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该项目评审结束后,该县财政局发现,评审过程中专家郎某、李某持手机擅自离开评标室。其中,郎某擅自离开评标室25分钟(从16:05:08至16:30:32),持手机离开评标室近2分钟(17:22:46至17:24:23);李某擅自离开评标室2小时17分钟(从14:52:20至17:10:16)。
对此,郎某在申辩意见书中称:自己在评审过程中上厕所后发现突发身体原因(女性生理期),离开评标室向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告后外出取女性用品,于25分钟后赶回评标室。第二次出去是用手机扫描女性用品二维码,验证其报告的真伪性。李某则称在评审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结石痛),离开评标室向该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告后出去取药,在休息2小时疼痛症状缓解后赶回评标室。该县财政局调取评标室现场视频资料发现:郎某持手机离开评标室,并非扫描二维码;李某离开评标室前行为举止正常,未发现身体有不适症状。据此,该县财政局认为,郎某取女性用品和李某外出取药均不能作为离开评标室的正当理由,遂对郎某和李某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不得获取本次评审劳务报酬,给予警告,禁止6个月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问题引出
评审专家以生理期或身体突发状况为由申请离开评标室,怎么处理?
专家点评
某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认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形下开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维护好评审纪律,在进入评标室前即让评审专家上交所有手机等通讯设备并做好突发预案,而非允许评审专家自行离开评标室外出购买药品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梅季红认为,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手机应当上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保管,遇到突发状况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配合处理,而非自己拿手机随意进出评标室。女性评审专家如确处于生理期,在被告知抽中担任评审专家时,本人可以根据时间推算或者身体状况预判,提前预备女性用品。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突发身体状况,可以上厕所进行处置,事发紧急也可以报告现场组织人员,由其提供或者协助购买女性用品。
至于评审专家突发身体健康原因,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认为,评审专家应严格履行评审职责,如因个人原因(回避、身体原因等)无法继续履职,应自觉请假离开,并由代理机构补充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继续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一申请就能离开评标室,说明该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做好评审现场管理。无正当理由,评审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室,如果确因身体原因出现需要服药等突发情况,应当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陪同到储物柜取药。”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蒋宜剑告诉记者。
具体到本案例,郎某作为成年女性,取女性用品为由离开完全封闭的评标室,在离开评标室长达25分钟后自行赶回,存在妨碍评审工作的巨大空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评标室继续评审,其评审意见无效,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至于李某,如确实因结石发作无法评审,代理机构应当另行抽取评审专家补足人数后评审,而非任由李某离开后再回到评标室继续评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